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(記者楊維漢、陳菲)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,針對實踐中有些個人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,甚至濫用訴訟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。
據介紹,司法部、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,應在民事訴訟法中進一步明確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,訴訟代理制度既要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要求,也要有利于維護訴訟秩序。
因此,建議將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: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:(一)律師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;(二)當事人的近親屬;(三)當事人所在社區、單位或者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人。 |